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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作出裁决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《判决书》 1981年1月25日,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特别法庭判决书。判决书确认,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达10年之久,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和领域,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受到严重的危害,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,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。
 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,确认江青是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。江青和她所组织、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、颠覆政府、残害人民的罪行,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,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,情节特别恶劣。张春桥同江青一起组织、领导反革命集团。在十年动乱中,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煽动者、策划者,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。
  特别法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分别判处江青、张春桥死刑,缓期2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,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,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,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,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,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,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,以上 7名罪犯均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  对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正式开庭。
 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青、张春桥原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。